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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案例精释(一)
来源:深圳市房屋租赁行业协会 | 作者:zlxh38 | 发布时间: 2013-12-04 | 14635 次浏览 | 分享到:

追缴房屋租赁管理税和滞纳金,并责令科技公司改正,依法办理合同登记备案  

【法律分析】  

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与否都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但是,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是法律法规赋予合同当事人的法定义务,且合同登记与否与当事人能否实现合同目的紧密相联,因而,当事人应给予高度重视,依法履行合同登记备案义务,否则,双方都有因违反该义务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于出租人而言,不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存在以下法律风险:(1)须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与《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规定,出租人未依法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房屋租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对其在合同期限内一次性处以合同约定租金总额百分之二十的罚款,且可以追缴房屋租赁管理税和滞纳金。(2)须向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因出租人的原因未办理合同登记备案手续,致使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出租人须承担法律责任,予以相应的赔偿。  

于承租人而言,房屋租赁合同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存在以下法律风险:(1)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租赁合同不得对抗第三人。在出租人将同一房屋出租给不同承租人的情况下,未经登记备案的租赁合同不得对抗已经登记备案的租赁合同,承租权由已经登记备案的承租人取得。(2)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承租房屋用作商业用途的,在办理工商登记或申领设立的有效证件须提供已经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若不能提供经登记备案的合同将导致无法办理相关证件,无法实现合同目的。(3)须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规定,承租人对合同未登记备案存在过错的,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可以对其在合同期限内一次性处以合同约定租金总额百分之十的罚款。   

本案中,科技公司将房屋出租给廖某设立公司使用,却在廖某多次催促之下仍拒绝履行办理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义务,导致廖某不能正常使用该房屋,造成经济损失,其应承担相应的行政处罚责任及民事赔偿责任。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可对科技公司在租赁合同期限内一次性处以合同约定租金总额百分之二十的罚款,并追缴房屋租赁管理税和滞纳金;廖某则可请求科技公司赔偿相应的损失。  

【法律依据】  

1、《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五十四条 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