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
第六条 房屋租赁关系的设立、变更,当事人应自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十日内到区主管机关登记或者备案。
第三十四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公安部门申领特区暂住证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或者向有关部门申领设立的有效证件,依法须提供房屋租赁证明的,应提供经区主管机关登记的房屋租赁合同。
第五十三条 租赁当事人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出租房屋没有登记或者备案的,对出租人或者转租人在租赁合同期限内一次性处以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金总额百分之二十的罚款,并追缴房屋租赁管理税和滞纳金;对有过错的承租人或者受转租人并处以约定租金总额百分之十的罚款。
当事人没有签订书面房屋租赁合同或者约定租金不明确的,以当年公布的房屋租赁指导租金作为计算基数进行处罚。
对依法应当拆除的违法建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拆除。
3、《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
第十三条第一款 出租屋业主或者管理人和承租人应当于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后十日内到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登记或者备案;房屋租赁合同变更或者解除后,出租屋业主或者管理人和承租人应当于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之日起十日内向房屋租赁管理部门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办理相关登记或者备案等手续。
第二十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工商登记时,工商企业、个体工商户、合伙等经济组织以租赁房屋为营业地址的,应当要求其提供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登记或者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未经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登记或者备案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报房屋租赁管理部门。
第三十四条第(三)项 出租屋业主或者管理人违反本规定的,按下列规定处罚:
(三)违反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办理合同登记或者备案的,由房屋租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追缴房屋租赁管理税和滞纳金,并依照有关租赁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标准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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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问题提示】
当事人应如何约定房屋租赁保证金?
【案情介绍】
叶某欲出租位于深圳市罗湖区红岭路某物业小区的一套装修豪华的房屋,骆某看该房后甚是满意,称需承租4年,租金5000元/月。叶某考虑到该房屋生活设施齐全,要求骆某支付租赁保证金20000元。骆某心想20000元偏高了,但租赁期满后会全额返还,遂同意叶某的要求。后来骆某拖欠租金两个月,经叶某多次催缴仍未补交,于是,叶某以保证金的一部分抵充租金。可接下来的三个月,骆某继续拖欠租金,叶某才发现剩余的保证金已经不足以抵充租金。在合同中约定了保证金,却未能起到充分保证的作用,为充分利用保证金及预防承租人频繁拖欠租金,当事人应如何约定租赁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