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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案例精释(一)
来源:深圳市房屋租赁行业协会 | 作者:zlxh38 | 发布时间: 2013-12-04 | 14624 次浏览 | 分享到:

 

【法律分析】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与《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都规定实行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制度。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制度是指当事人签订、变更房屋租赁合同关系的,应当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登记备案。但相关法律法规对于租赁合同办理登记备案与否,是否影响合同效力并未提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由此可见,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主要是出于房屋租赁行政管理方面的要求,除非当事人特别约定之外,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与否,不影响其效力。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此予以确认,明确规定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法院不予支持。  

在实际生活中,确需以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为生效条件的,当事人应明确约定合同或合同附件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之日起生效。在此约定之下,合同若未经登记备案,则不生效。但是有一种情形例外,如果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业已接受的,例如出租人依约向承租人提供租赁房屋而承租人接受入住或承租人向出租人交付租金而出租人予以接受等等,合同效力则不受合同须办理登记备案方才生效的约定的约束。   

本案中,餐饮公司与投资公司未在租赁合同中约定以合同登记备案为生效要件,故合同并不因未登记备案而无效。合法有效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餐饮公司与投资公司应依约全面履行合同,餐饮公司无故拖欠租金的行为构成违约,投资公司有权请求解除合同与偿还拖欠的租金,而餐饮公司以赁合同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主张该合同无效则无法律依据,其该主张不应获得法院支持。   

【法律依据】  

1、《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五十四条 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2、《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