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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案例精释(一)
来源:深圳市房屋租赁行业协会 | 作者:zlxh38 | 发布时间: 2013-12-04 | 14625 次浏览 | 分享到:

 

【法律分析】  

综合《合同法》、《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与《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的规定,房屋租赁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地址;(2)房屋的位置、面积、装饰及设施;(3)房屋用途;(4)租赁期限;(5)租金数额及交付方式;(6)房屋维修责任;(7)装修的约定;(8)转租的约定;(9)解除合同的条件;(10)违约责任;(11)其他特别约定。  

为避免日后出现纠纷时,无法维护自身的权利,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之时应特别注意约定以下事项:(1)房屋的用途。房屋的用途关系到当事人能否实现租赁合同目的,合同中约定的房屋用途应与租赁房屋的产权证书记载的用途一致。在签订合同时,承租人要求改变用途使用的,应约定改变用途的责任主体、改变用途报批责任、相关费用的承担以及审批行政主管机关不予批准改变用途的风险承担等。若系出租人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出租,导致承租人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若系承租人未按约定的用途使用房屋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承担赔偿责任。(2)租赁期限。租赁期限关系到承租人使用租赁房屋的时间的长短、支付租金的时间、交还租赁房屋的时间等等,当事人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但不能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最高期限。我国《合同法》规定租赁合同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部分无效。《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下称《条例》)规定住宅出租不能超过八年,其他用房出租不得超过十五年。因此,在深圳经济特区内出租房屋,出租期限受《条例》约束,在深圳经济特区外出租房屋,出租期限则受《合同法》约束。(3)租金数额及支付时间。收取租金是出租人的主要权利,支付租金是承租人的主要义务,租金的多少及租金的支付时间是合同当事人履行义务和行使权利的依据,应在合同中予以明确约定。(4)解除合同的条件。在何种事由下当事人可以提前解除合同,尤其是出租人行使单方解除权的条件,应当约定清楚。(5)特别约定。合同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可以充分行使权利处分自治权,在合同中订立经协商一致的特别约定的条款,例如租赁保证金、免租期、装修装饰物的处理、双方信函送达、房屋返还、承租人遗弃财物的处理等。  

本案中,李某与周某签订的租赁协议的内容过于简单,不利于维护各自的合法权益,双方应当根据上述规定,变更使用租赁合同示范文本或者通过签订补充协议对相关重要事项作出明确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