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1、《合同法》
第二百一十三条 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第二百一十四条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2、《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九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房屋的坐落、面积、装修及设施状况;
(三)租赁用途;
(四)租赁期限;
(五)租金及交付方式;
(六)房屋修缮责任;
(七)转租的约定;
(八)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条件;
(九)违约责任;
(十)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3、《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
第十九条 租赁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地址;
(二)房屋的位置、面积、装饰及设施;
(三)房屋用途;
(四)租赁期限;
(五)租金数额及交付方式;
(六)房屋维修责任;
(七)装修的约定;
(八)转租的约定;
(九)解除合同的条件;
(十)违约责任;
(十一)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前款第(四)项租赁期限,住宅不超过八年,其他用房不超过十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超过上述期限的,须经市主管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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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问题提示】
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与否,是否影响合同效力?
【案情介绍】
深圳市某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下称投资公司)将其所有的位于深圳市罗湖区的商业大厦首层出租给深圳市某餐饮(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餐饮公司)开办餐厅。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期自2007年5月6日起至2017年5月5日止,装修免租期3个月,租金60000元/月,租赁保证金120000元。投资公司如期交付房屋后,餐饮公司即着手对房屋进行装修,但由于工期延误,三个月后装修工程仍未完成。餐饮公司便向投资公司去函,称餐厅未开张营业,暂无经济收益,要求延期至三个月后方支付首月租金。投资公司复函表示理解,同意延期支付租金。三个月过去了,投资公司仍未收到餐饮公司的租金,于是去函催缴,不料餐饮公司仍以装修未完工为由要求延期付款。投资公司见餐饮公司无诚意履行合同,遂将其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解除合同及偿还拖欠的租金。餐饮公司收到法院送达的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后,提出反诉,以合同未登记备案为由主张合同无效,反请求投资公司返还保证金。房屋租赁合同登记与否,是否影响合同效力?餐饮公司的反诉应否获得法院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