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田区创新流动人口和出租屋信息申报制度,充分发挥调动群众参与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的积极性,将综管员上门采集流动人口和出租屋信息变为自主申报、信息汇总、核查比对、重点监管的新举措、新模式。
第二十九条 〔对轻微违法的处理〕出租屋业主或者管理人、流动人口未完全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申报信息,情节轻微的,由出租屋管理机构或公安机关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条 〔对违法出租人或者管理人的处罚措施〕出租屋业主或者管理人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申报流动人口基本信息或者流动人口终止居住信息的,由出租屋管理部门依照《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按未申报人数每人二百元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用人单位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将招录用流动人口和与流动人口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报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的,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对违法承租人的处罚措施〕承租人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如实填写信息或者未及时变更信息的,由出租屋管理部门依照《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按未申报人数每人二百元处以罚款。
第三十二条 〔对特殊租赁行动的违法行为人的处罚措施〕出租屋业主或管理人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以小时、天数为租期出租房屋,未安装租住人员信息采集系统的 ,由公安机关依照《广东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责令限其改正;未按照本办法规定采集或者报送租住人员的信息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广东省租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二款的规定,责令限其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佰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对违法行为人强制检查和处罚措施〕出租屋业主或者管理人、承租人拒绝、逃避、抗拒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及相关部门的 合法检查、管理行为的 ,管理机关除依法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和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外,可提高公安机关依法对当事人实施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涉嫌妨碍公务罪或者其他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四条 〔对公务人员违法的追责〕区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从事公务的 人员出租房屋,未依法自主申报本办法规定的信息的,区监察机关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五条 〔对关联当事人的追责〕物业服务公司、股份合作公司及其他经济组织不配合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综合管理工作,怠于接受管理任务的,由相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