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田区创新流动人口和出租屋信息申报制度,充分发挥调动群众参与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的积极性,将综管员上门采集流动人口和出租屋信息变为自主申报、信息汇总、核查比对、重点监管的新举措、新模式。
物业服务公司不按规定申报物业小区房屋租赁信息和流动人口的,由出租屋管理部门依照《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按每户二百元处以罚款。
第三十六条 〔对中介机构违法行为的追责〕房地产中介组织不按规定申报租赁当事人和相关居住人员的信息的,由出租屋管理部门依照《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并按每宗业务处以二千元的罚款;中介组织协助租赁当事人规避管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当事人的利益,以及为无《深圳市居住证》的人员介绍长期承租的,由出租屋管理部门依照《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千元罚款。
第三十七条 〔对行政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履行管理职责违法的追责〕出租屋综合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及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不履行管理职责,不按规定协助其他管理机关进行管理的,由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过往行为处理措施〕本办法施行前,已有承租人入住出租屋未进行信息申报的,当事人应当于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七日内补办申报手续,逾期不申报的 ,按照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 〔生效施行时间〕本办法自2013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