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田区创新流动人口和出租屋信息申报制度,充分发挥调动群众参与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的积极性,将综管员上门采集流动人口和出租屋信息变为自主申报、信息汇总、核查比对、重点监管的新举措、新模式。
凡被挂红色或黑色标牌的出租屋,属重点整顿和监控对象,除应依法处罚业主或管理人外,还应告知承租人慎重租住。
出租屋业主或管理人能够及时改正错误,并接受管理机构一年以上的考核考验,未发现重复错误的,主管机构应予调整该出租屋的挂牌颜色,但未经过两年以上的考核考验,不应调整为蓝色。
第二十一条 〔证据联通共用〕出租屋管理机构监管出租屋时依法收集的证据,公安机关查处涉及出租屋的治安、刑事案件时依法收集的证据,可以联通共用,可以互相作为有效证据使用。
第二十二条 〔整改通知发给与送达〕出租屋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在上户审核、检查过程中发现流动人口申报或出租屋管理方面存在问题时,应及时责令改正,当事人索要书面整改通知的,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发给,当事人拒绝签收整改通知书时,可以采用留置送达的方式送达。
第二十三条 〔集思广益听取意见〕出租屋管理机构在对出租屋进行监管时,要注意收集和听取相邻业主和居住人、物业服务企业、居委会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弥补管理漏洞,提供有效、人性化的管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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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四条 〔奖励出租人的条件和方式〕出租屋业主或者管理人模范守法,自觉申报出租屋流动人口信息,已标示为蓝色标牌,出租屋未发生治安、刑事案件,无安全隐患的,出租屋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应当给予奖励。奖励可以分为通报表扬、嘉奖、授予荣誉称号、发放奖金四种方式。
第二十五条 〔奖励守法的流动人口的条件和方式〕出租屋流动人口(承租人)模范守法,能依照本办法自觉自主申报流动人口信息,经审核,连续一年以上信息申报及时、真实、全面、准确,且无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出租屋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应当给予奖励。奖励可以分为通报表扬、嘉奖、发放奖金三种方式。
第二十六条 〔奖励守法的相关责任单位〕物业管理公司和房地产中介机构模范守法,严格履行申报出租屋流动人口信息义务的,出租屋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可会同物业、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授予奖牌和发放奖金的奖励。
第二十七条 〔奖励办法制定主体〕依照本办法实施的具体奖励措施,由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综合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十八条 〔联合执法,形成合力〕流动人口和出租屋信息申报过程中发生的行政违法行为,由出租屋管理机构立案调查,出租屋管理机构应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收集证据,凡是构成本办法规定的违法行为,应当进行行政处罚,出租屋管理机构有处罚权的,由出租屋管理机构作出处罚决定;凡是构成本办法规定的违法行为,应当进行行政处罚,但出租屋管理机构没有处罚权的,移送有相应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处罚。出租屋管理机构应将所收集的证据材料一并移送。受理机关依法确认移送证据的效力后,应以该方面的证据为依据,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公安机关或其他管理部门发现和收集到的出租屋流动人口和出租屋信息申报违法行为移送出租屋主管机构处理的,出租屋管理机构应予受理,并依法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