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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田区创新流动人口和出租屋信息申报制度,优化流动人口和出租屋服务管理新举措
来源:深圳市房屋租赁行业协会 | 作者:zlxh38 | 发布时间: 2013-10-22 | 11594 次浏览 | 分享到:

区公安机关指导流动人口信息申报工作。

街道办事处和区相关联职能部门依职责监督流动人口和出租屋信息申报工作。

〔管理主体间证据联用和信息共享〕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综合管理机构、公安机关和各政府职能部门应当按照资源整合、互联互通的原则,建立流动人口居住管理网络系统,实现政府职能部门间证据联用和信息共享。

〔信息主动申报方式〕流动人口和出租屋信息申报可以网上主动申报和到指定场所当面申报,也可以通过电话、传真、短信等方式申报。

本办法所指网上主动申报,是指出租屋业主或管理人通过主管部门开发的流动人口和出租屋信息自主申报系统进行自主申报。

本办法所指到指定场所当面申报,是指出租屋业主或管理人、承租人到主管部门指定的场所当面申报。

〔政府无偿服务〕流动人口和出租屋信息申报,政府部门不得收取申报人任何费用。

〔信息保密原则〕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所获悉的有关流动人口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用于法定职责外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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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信息自主申报与管理

〔应申报信息的法定条件〕在本区内居住七日以上的非深圳市户籍的流动人口应当申报个人信息。

〔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和居住变更登记时限〕流动人口应当如实填写出租屋租住人员信息登记表,自到达居住出租屋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向居住地街道(社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申报居住登记。

流动人口变更居住地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向居住地街道(社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申报居住变更登记。

〔出租屋业主和管理人、用人单位办理流动人口登记的时限〕出租屋业主或者管理人应当在流动人口入住后二十四小时内登记其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等基本情况,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向本街道(社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报告流动人口的基本情况,告知和督促流动人口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申报居住登记或者居住变更登记,并在七个工作日内向出租屋所在地的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机构呈报租住人员信息登记表。流动人口终止居住的,出租屋业主或者管理人应当在流动人口离开后三个工作日内报告当地街道(社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

用人单位招录用流动人口的,应当告知并督促其申报居住登记或者居住变更登记,并于招录用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与流动人口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于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