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田区创新流动人口和出租屋信息申报制度,充分发挥调动群众参与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的积极性,将综管员上门采集流动人口和出租屋信息变为自主申报、信息汇总、核查比对、重点监管的新举措、新模式。从以前上门采集的“扰民”为现今自主申报的利民便民,为辖区群众提供了极大的方便,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社会治安也进一步好转。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部署下,福田区综管办还出台了《福田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信息主动申报管理办法》(草案),形成了“小政府大社会”的社会管理服务氛围,在全市具有推广意义。故特委托深圳房屋租赁信息网发布福田区创新流动人口和出租屋信息申报制度,优化流动人口和出租屋服务管理新举措。
今年9月,福保街道辖区的业主、房屋中介和有员工宿舍的用人单位都收到了一封来自街道办和派出所的温馨提示信,提醒当事人将居住人员的最新信息进行自主申报,申报地点是小区物业管理处、社区工作站或者由当事人直接在网上申报。福保街道是福田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改革创新的主要试点街道,随着自主申报模式在规则制度、操作系统的成熟,福田区人口和出租屋管理信息将改变以往综管员敲门入户的传统采集方式,把自主申报、信息汇总、核查比对、重点监管作为信息采集的新模式。
按照福田区委、区政府统一部署,秉着以点带面,先试点后推广的要求,福保、香蜜湖2个街道全部社区、其余街道各1个社区作为试点,从今年8月开始启动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信息申报创新工作。经过两个月的试运行,福田区自主申报模式取得了技术操作、制度建设和人员调度方面的经验,现正处于深化和细化阶段。福田区将根据试点社区的经验,选择合适时间在全区整体推广。
创新管理方式和服务方式
自主申报模式是福田区开展群众路线主题实践活动的创新举措。福田区委书记刘庆生表示,自主申报有利于调动群众参与的积极性,有利于倡导公民责任和公民诚信。自主申报模式适应了“小政府大社会”的新形势,探索了一条法治化智慧型的社会管理新路。福田区区长王强表示,自主申报模式引导群众自觉参与,自我管理,减少了上户扰民。政府管理告别了包办一切、包打天下的传统套路。自主申报模式引入信息化网络化数据库手段,提升了社会管理和服务。
自主申报模式将打造社会管理的升级版。从“手工作业”到“大数据管理”,从敲门采集到自主申报,新的采集模式体现了打造法制化、智慧型、高品质的国际化先导城区的发展目标。新模式坚持依法治区,坚持管理创新,综合运用网格化、信息化管理模式和技术手段,确立了“自我管理,自主申报;遵守法律,尊重诚信;服务群众,管理违法;倒查监督,严格执法”的核心理念,创新了管理方式和服务方式。
福田区委副书记乔智表示,通过开展自主申报,营造居民遵守法律、自我管理和尊重诚信的社会氛围;通过强化执法联动、证据联用和执法核查,改变工作模式,变被动采集为主动申报,变上门采集为上门核查,进一步提高社会管理精细化、数字化和动态化的管理水平。
自主申报模式体现自我管理和自主操作。福田区试行的信息自主申报系统,是彻底转变传统信息采集模式的一种改革尝试,具体运作模式是:先由出租屋业主进入系统注册账户,再由出租屋业主或委托人自主申报信息,最后以社区为单位,对辖区内出租屋业主申报的人口信息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导入全市统一数据库。为方便群众,在物业小区、“城中村”等区域按照一定比例建立若干信息自主申报服务点。
新模式提效率优服务
在自主申报模式的试行期,福田区在各试点社区开展了大范围的宣传活动,张贴宣传海报8万张、发放宣传指南30万份、上户宣传7万人次。通过宣传发动,群众对自主申报的知晓率大幅上升,文明守法、自觉申报的意识显著增强。群众对自主申报由不知到了解,再到主动申报,为下一步推进自主申报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自主申报新模式调动了社会主体的申报积极性,综管员从作业人员转变为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按照自主申报新模式,源头信息由各相关人员和机构自主申报。综管员分配到各物业小区,其主要工作为收集核实业主、物业管理处、用人单位等申报的人员信息,并做好新管理模式的宣传工作。在新模式下依靠责任机制、奖励机制促进上述主体主动申报人员信息。在确保能及时准确地掌握人员变动的同时,综管员将管理居住人员的时间变为服务居住人员的时间,实现职能转变,提高工作效率。
新旧管理模式在比较中分出高下。传统的综管管理模式可谓是手工作业、疲劳应付。据福保街道办介绍,传统的综管管理模式为综管员按照房屋数量分片包干上户核实人员信息,其流程为上户采集-抄写信息表-交电脑员录入。该街道综管员人均负责房屋量780套,因管理数量大、宿舍人员流动性强、无法掌握居住人员是否在家、不配合申报登记等问题,导致综管员上户工作效率偏低,无法完成7天内完成采集及注销工作要求。
构建智能化全天候申报平台
精心研发申报系统,实现管理方式的信息化智能化。按照福田区委、区政府的部署,福田区房屋租赁管理局作为申报系统建设的牵头单位,多次组织区信息中心、公安分局、试点的福保街道、技术开发公司等单位深入基层调研,广泛收集基层需求,并多次召开研讨会探讨建设方案,全面汇总管理需求,集思广益,群策群力,共同为信息自主申报系统建设出谋划策。
信息自主申报系统分为申报网站和管理网站两部分,申报网站可满足业主(企业)、承租人、委托人、物业单位、房地产经纪机构等不同身份对人口信息、房屋出租信息及相关事件信息进行自主申报;管理网站可满足区、街、社区三级出租屋综管部门对已申报信息进行审核、统计、分析和运用(正式实行网格化管理后,管理层级还将拓展至第四级工作网格)。网站引入大数据和云服务理念,为信息链接服务、民生推送服务、证据联用等预留了接口。
从传统的敲门上户、手工作业方式转向智能化全天候的信息申报平台。 从9月29日起,福田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信息自主申报网上操作系统正式上线。自主申报的主体包括出租屋业主、管理人、承租人、物业管理公司及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传统方式下,以往综管员采集、录入、核对,到千家万户的服务对象自主申报,申报方式的转变带来管理和服务方式的转变。政府不再包打天下,让责任义务回归公民主体。政府更重要的是当好制度环境的设计者、信息质量的把关人、公共服务的提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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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田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信息
主动申报管理办法
(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制定事由和依据〕为了加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信息申报管理,变被动采集为主动申报,促使辖区居民形成自主申报、自我管理,遵守法律、推崇诚信的良好社会秩序,强化政府服务群众、管理违法,倒查监督、严格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广东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适用范围〕在福田区内的流动人口和出租屋信息的申报、采集、核查、证据联用、奖励、处罚,适用本办法。
〔管理对象释明〕本办法所称流动人口是指居住在本区的非深圳市户籍的人口。
本办法所称出租屋,包括住宅出租屋,工商出租屋及其他出租屋。
〔申报信息内涵〕本办法所指的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的信息包括承租人、同住人的姓名、身份证件的类别和号码、联系方式、租住房屋地址等。
本办法所指信息主动申报,是指出租屋业主或者管理人、承租人应在法规、规章规定的期限内,主动向主管部门如实申报出租屋信息和出租屋租住人和同住人的人口信息。
〔管理主体〕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综合管理机构是流动人口和出租屋信息主动申报的受理机构和主管部门。区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在辖区分设服务点,接受信息申报。
区公安机关指导流动人口信息申报工作。
街道办事处和区相关联职能部门依职责监督流动人口和出租屋信息申报工作。
〔管理主体间证据联用和信息共享〕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综合管理机构、公安机关和各政府职能部门应当按照资源整合、互联互通的原则,建立流动人口居住管理网络系统,实现政府职能部门间证据联用和信息共享。
〔信息主动申报方式〕流动人口和出租屋信息申报可以网上主动申报和到指定场所当面申报,也可以通过电话、传真、短信等方式申报。
本办法所指网上主动申报,是指出租屋业主或管理人通过主管部门开发的流动人口和出租屋信息自主申报系统进行自主申报。
本办法所指到指定场所当面申报,是指出租屋业主或管理人、承租人到主管部门指定的场所当面申报。
〔政府无偿服务〕流动人口和出租屋信息申报,政府部门不得收取申报人任何费用。
〔信息保密原则〕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所获悉的有关流动人口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用于法定职责外的用途。
#p#分页符#e#第二章 信息自主申报与管理
〔应申报信息的法定条件〕在本区内居住七日以上的非深圳市户籍的流动人口应当申报个人信息。
〔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和居住变更登记时限〕流动人口应当如实填写出租屋租住人员信息登记表,自到达居住出租屋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向居住地街道(社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申报居住登记。
流动人口变更居住地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向居住地街道(社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申报居住变更登记。
〔出租屋业主和管理人、用人单位办理流动人口登记的时限〕出租屋业主或者管理人应当在流动人口入住后二十四小时内登记其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等基本情况,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向本街道(社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报告流动人口的基本情况,告知和督促流动人口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申报居住登记或者居住变更登记,并在七个工作日内向出租屋所在地的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机构呈报租住人员信息登记表。流动人口终止居住的,出租屋业主或者管理人应当在流动人口离开后三个工作日内报告当地街道(社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
用人单位招录用流动人口的,应当告知并督促其申报居住登记或者居住变更登记,并于招录用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与流动人口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于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
〔管理机构提供便捷服务〕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综合管理机构要在物业小区、“城中村”等区域按照一定比例建立信息自主申报服务点,针对业主离深居住、出租屋内缺少电脑网络设备、不会使用互联网络等情况,为出租屋业主提供咨询解答、代办注册申报等服务。
〔管理机构应及时、尽职工作〕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综合管理机构对接收到的流动人口信息,应当及时登记、录入管理网络系统。
〔业主或管理人的举报、报告义务〕出租屋业主或管理人在信息申报过程中,发现治安安全隐患和出租屋内有涉嫌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并配合公安机关查处。
〔特殊租赁行为管理〕出租屋业主或管理人以小时、天数为租期出租房屋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安装租住人员信息采集系统;
即时采集和报送租住人员基本信息;
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制定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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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核查与监管
〔核查甄别申报信息〕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综合管理机构,应当以社区为单位,对辖区内出租屋业主或租住人员申报的流动人口信息进行网上初审,将无逻辑错误、填写完整的信息审核通过后,自动从临时数据库更新至“深圳市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的实有人口数据库,对发现有逻辑错误、填写不完整的信息,归入审核拒绝信息,通过系统自动提示申报人对信息进行修正和完善。
〔职能部门相互配合审核信息〕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综合管理机构,应当对申报信息进行核查。除直接上户核查外,还可采取抽样调取出租屋业主自主申报的流动人口信息数据,包括随机抽取和申报人逾期未修正完善的信息,上户实地核查,核查结果作为对出租屋业主的奖励或处罚的依据。出租屋业主和出租屋租住人员不予配合的,主管部门应联合公安部门进行强制核查和检查。
〔上户核查程序与手段〕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上户核查,每次应不少于二名持有工作证件的工作人员;当事人拒绝开门或有其他不予配合的行为的,工作人员应当立即报告管理机构,并联系公安部门;公安部门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强制核查并对该出租屋进行检查。
第二十条 〔出租屋分色严格管理〕管理机构应对出租屋进行分色挂牌管理,凡自觉主动申报信息无错误,出租屋管理规范,未发生治安、刑事案件或安全事故的,应标为蓝色;凡能申报信息,出租屋管理较为规范,未发生刑事案件、安全事故,但尚有改进空间的,应标为黄色;凡不能自主申报信息,出租屋管理混乱,存在重大违法嫌疑或安全隐患的,应标为红色;凡不能自主申报信息或申报虚假信息,出租屋发生重大犯罪或命案的,应标为黑色。
凡被挂红色或黑色标牌的出租屋,属重点整顿和监控对象,除应依法处罚业主或管理人外,还应告知承租人慎重租住。
出租屋业主或管理人能够及时改正错误,并接受管理机构一年以上的考核考验,未发现重复错误的,主管机构应予调整该出租屋的挂牌颜色,但未经过两年以上的考核考验,不应调整为蓝色。
第二十一条 〔证据联通共用〕出租屋管理机构监管出租屋时依法收集的证据,公安机关查处涉及出租屋的治安、刑事案件时依法收集的证据,可以联通共用,可以互相作为有效证据使用。
第二十二条 〔整改通知发给与送达〕出租屋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在上户审核、检查过程中发现流动人口申报或出租屋管理方面存在问题时,应及时责令改正,当事人索要书面整改通知的,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发给,当事人拒绝签收整改通知书时,可以采用留置送达的方式送达。
第二十三条 〔集思广益听取意见〕出租屋管理机构在对出租屋进行监管时,要注意收集和听取相邻业主和居住人、物业服务企业、居委会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弥补管理漏洞,提供有效、人性化的管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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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四条 〔奖励出租人的条件和方式〕出租屋业主或者管理人模范守法,自觉申报出租屋流动人口信息,已标示为蓝色标牌,出租屋未发生治安、刑事案件,无安全隐患的,出租屋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应当给予奖励。奖励可以分为通报表扬、嘉奖、授予荣誉称号、发放奖金四种方式。
第二十五条 〔奖励守法的流动人口的条件和方式〕出租屋流动人口(承租人)模范守法,能依照本办法自觉自主申报流动人口信息,经审核,连续一年以上信息申报及时、真实、全面、准确,且无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出租屋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应当给予奖励。奖励可以分为通报表扬、嘉奖、发放奖金三种方式。
第二十六条 〔奖励守法的相关责任单位〕物业管理公司和房地产中介机构模范守法,严格履行申报出租屋流动人口信息义务的,出租屋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可会同物业、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授予奖牌和发放奖金的奖励。
第二十七条 〔奖励办法制定主体〕依照本办法实施的具体奖励措施,由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综合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十八条 〔联合执法,形成合力〕流动人口和出租屋信息申报过程中发生的行政违法行为,由出租屋管理机构立案调查,出租屋管理机构应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收集证据,凡是构成本办法规定的违法行为,应当进行行政处罚,出租屋管理机构有处罚权的,由出租屋管理机构作出处罚决定;凡是构成本办法规定的违法行为,应当进行行政处罚,但出租屋管理机构没有处罚权的,移送有相应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处罚。出租屋管理机构应将所收集的证据材料一并移送。受理机关依法确认移送证据的效力后,应以该方面的证据为依据,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公安机关或其他管理部门发现和收集到的出租屋流动人口和出租屋信息申报违法行为移送出租屋主管机构处理的,出租屋管理机构应予受理,并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 〔对轻微违法的处理〕出租屋业主或者管理人、流动人口未完全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申报信息,情节轻微的,由出租屋管理机构或公安机关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条 〔对违法出租人或者管理人的处罚措施〕出租屋业主或者管理人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申报流动人口基本信息或者流动人口终止居住信息的,由出租屋管理部门依照《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按未申报人数每人二百元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用人单位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将招录用流动人口和与流动人口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报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的,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对违法承租人的处罚措施〕承租人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如实填写信息或者未及时变更信息的,由出租屋管理部门依照《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按未申报人数每人二百元处以罚款。
第三十二条 〔对特殊租赁行动的违法行为人的处罚措施〕出租屋业主或管理人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以小时、天数为租期出租房屋,未安装租住人员信息采集系统的 ,由公安机关依照《广东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责令限其改正;未按照本办法规定采集或者报送租住人员的信息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广东省租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二款的规定,责令限其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佰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对违法行为人强制检查和处罚措施〕出租屋业主或者管理人、承租人拒绝、逃避、抗拒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及相关部门的 合法检查、管理行为的 ,管理机关除依法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和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外,可提高公安机关依法对当事人实施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涉嫌妨碍公务罪或者其他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四条 〔对公务人员违法的追责〕区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从事公务的 人员出租房屋,未依法自主申报本办法规定的信息的,区监察机关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五条 〔对关联当事人的追责〕物业服务公司、股份合作公司及其他经济组织不配合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综合管理工作,怠于接受管理任务的,由相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物业服务公司不按规定申报物业小区房屋租赁信息和流动人口的,由出租屋管理部门依照《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按每户二百元处以罚款。
第三十六条 〔对中介机构违法行为的追责〕房地产中介组织不按规定申报租赁当事人和相关居住人员的信息的,由出租屋管理部门依照《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并按每宗业务处以二千元的罚款;中介组织协助租赁当事人规避管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当事人的利益,以及为无《深圳市居住证》的人员介绍长期承租的,由出租屋管理部门依照《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千元罚款。
第三十七条 〔对行政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履行管理职责违法的追责〕出租屋综合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及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不履行管理职责,不按规定协助其他管理机关进行管理的,由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过往行为处理措施〕本办法施行前,已有承租人入住出租屋未进行信息申报的,当事人应当于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七日内补办申报手续,逾期不申报的 ,按照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 〔生效施行时间〕本办法自2013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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