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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田区创新流动人口和出租屋信息申报制度,优化流动人口和出租屋服务管理新举措
来源:深圳市房屋租赁行业协会 | 作者:zlxh38 | 发布时间: 2013-10-22 | 11589 次浏览 | 分享到:

〔管理机构提供便捷服务〕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综合管理机构要在物业小区、“城中村”等区域按照一定比例建立信息自主申报服务点,针对业主离深居住、出租屋内缺少电脑网络设备、不会使用互联网络等情况,为出租屋业主提供咨询解答、代办注册申报等服务。

〔管理机构应及时、尽职工作〕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综合管理机构对接收到的流动人口信息,应当及时登记、录入管理网络系统。

〔业主或管理人的举报、报告义务〕出租屋业主或管理人在信息申报过程中,发现治安安全隐患和出租屋内有涉嫌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并配合公安机关查处。

〔特殊租赁行为管理〕出租屋业主或管理人以小时、天数为租期出租房屋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安装租住人员信息采集系统;

即时采集和报送租住人员基本信息;

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制定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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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核查与监管

〔核查甄别申报信息〕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综合管理机构,应当以社区为单位,对辖区内出租屋业主或租住人员申报的流动人口信息进行网上初审,将无逻辑错误、填写完整的信息审核通过后,自动从临时数据库更新至“深圳市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的实有人口数据库,对发现有逻辑错误、填写不完整的信息,归入审核拒绝信息,通过系统自动提示申报人对信息进行修正和完善。

〔职能部门相互配合审核信息〕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综合管理机构,应当对申报信息进行核查。除直接上户核查外,还可采取抽样调取出租屋业主自主申报的流动人口信息数据,包括随机抽取和申报人逾期未修正完善的信息,上户实地核查,核查结果作为对出租屋业主的奖励或处罚的依据。出租屋业主和出租屋租住人员不予配合的,主管部门应联合公安部门进行强制核查和检查。 

〔上户核查程序与手段〕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上户核查,每次应不少于二名持有工作证件的工作人员;当事人拒绝开门或有其他不予配合的行为的,工作人员应当立即报告管理机构,并联系公安部门;公安部门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强制核查并对该出租屋进行检查。

第二十条 〔出租屋分色严格管理〕管理机构应对出租屋进行分色挂牌管理,凡自觉主动申报信息无错误,出租屋管理规范,未发生治安、刑事案件或安全事故的,应标为蓝色;凡能申报信息,出租屋管理较为规范,未发生刑事案件、安全事故,但尚有改进空间的,应标为黄色;凡不能自主申报信息,出租屋管理混乱,存在重大违法嫌疑或安全隐患的,应标为红色;凡不能自主申报信息或申报虚假信息,出租屋发生重大犯罪或命案的,应标为黑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