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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发展住房租赁市场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发布
来源: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 作者:zlxh38 | 发布时间: 2021-08-11 | 16308 次浏览 | 分享到: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住房租赁市场发展,保障发展住房租赁市场中央财政专项资金使用安全,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市住房建设局联合市财政局对《深圳市发展住房租赁市场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建规〔2020〕15号)进行了修订。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深圳市财政局

  2021年8月10日

  

深圳市发展住房租赁市场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支持我市住房租赁市场发展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保障专项资金使用安全,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相关政策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公正、高效、安全、合理”的原则,并实行预算管理,年度结转结余的资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和上级转移支付资金结转结余管理规定处理。

  第二章 职责及分工

  第三条 市住房和建设部门的职责:

  (一)编制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和年度支出预算;

  (二)编制和发布企业申请专项资金的年度申报公告、申报指南,组织受理企业申报;

  (三)编制专项资金拟补助企业项目名单和年度资金支出方案;

  (四)组织相关部门对专项资金拟补助企业项目进行审核;

  (五)按照《预算法》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及时支付专项资金;

  (六)对项目进行登记建档、动态监管和绩效评价,公开专项资金相关信息;

  (七)配合市财政部门向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和财政部深圳监管局报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八)牵头制定本办法有关配套文件;

  (九)职责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市财政部门的职责:

  (一)指导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和执行,审核专项资金年度支出预算,在规定时间内下达专项资金;

  (二)监督、检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根据需要对专项资金进行绩效再评价;

  (三)会同市住房和建设部门向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和财政部深圳监管局报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四)配合市住房和建设部门制定本办法有关配套文件和公开专项资金相关信息;

  (五)职责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区人民政府(含新区、合作区管委会,下同)的职责:

  (一)统筹辖区相关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组织编制辖区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和购买服务项目年度支出预算,并报市住房和建设部门;

  (二)组织街道办事处对企业申报材料和项目进行初审,跟踪、检查项目实施情况;

  (三)组织区住房和建设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和项目进行复审,并对辖区获得专项资金的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