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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发展住房租赁市场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发布
来源: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 作者:zlxh38 | 发布时间: 2021-08-11 | 16773 次浏览 | 分享到:

  试点工作期内,新建项目如被主管部门认定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按照四百元/平方米标准一次性予以额外补助,项目补助总额不得超过建安成本、工程建设其他费、装饰装修费用总和的百分之三十,超过部分不予补助。

  (二)改建项目

  以住房建筑面积计算,按照三百元/平方米标准一次性发放专项资金。其中城中村房屋改造项目,如被主管部门认定为城中村规模化租赁改造试点项目,符合政府制定的政策和标准指引的,按照三百元/平方米标准一次性予以额外补助。

  既有非居住房屋改建项目,须被主管部门认定为改建试点项目,以住房建筑面积计算,按照六百元/平方米标准一次性发放专项资金。

  试点工作期内,改建项目如被主管部门认定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按照二百元/平方米标准一次性予以额外补助。

  (三)“稳租金”商品房项目

  1.申报企业承诺连续租赁五年以上(从签订承诺书之日起算)的,以住房建筑面积计算,按照六百元/平方米标准一次性发放专项资金;

  2.申报企业承诺连续租赁十年以上(从签订承诺书之日起算)的,以住房建筑面积计算,按照八百元/平方米标准一次性发放专项资金。

  (四)盘活存量项目

  以住房建筑面积计算,按照一百五十元/平方米标准一次性发放专项资金。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项目类型,同一租赁住房项目只能选择申报其中的一种。

  第二十一条 对运营管理租赁住房的企业,住房租赁合同期限须在六个月以上,实际执行租期为三至六个月的,按照五百元/套(间)的标准发放专项资金;实际执行租期超过六个月的,按照一千元/套(间)的标准发放专项资金。

  第二十二条 对使用开发建设贷款或经营性贷款的企业,在试点期间产生的贷款利息,按照银行发放的贷款额度,以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百分之三十的标准一次性发放专项资金。项目混合建设或运营的,按照租赁住房建筑面积占项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租赁住房部分贷款金额。

  同一租赁住房项目已申报房源筹集建设类或日常运营类专项资金的,不得再申报贷款贴息类专项资金。

  第二十三条 对住房租赁企业、网络交易平台及经纪机构,按要求将自有房屋租赁管理信息系统与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进行对接,并实现租赁住房房源基础信息、合同信息等数据传送的,按照十万元/家的标准一次性发放专项资金。

  第二十四条 市住房和建设部门、区人民政府按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相关机构开展技术服务工作所需费用可在专项资金额度内安排。专项资金每年安排区人民政府购买服务的预算,应结合辖区申报购买服务的工作需求及辖区现有工作基础等因素统筹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