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租赁住房,是指在本市通过新建、改建、盘活存量等方式筹集建设的,用于满足居民日常居住需求的租赁型住房,包括市场化租赁住房、出租型人才住房及产业园区配套宿舍等,不包括公共租赁住房;
(二)住房租赁企业,是指在本市开展住房(不含民宿、酒店)租赁经营活动且已在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三)经纪机构,是指在本市开展房地产经纪业务且已在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的机构;
(四)新建项目,是指利用新供应用地或存量用地集中开发建设的租赁住房项目;
(五)盘活存量项目,是指以集中或分散方式,收储市场商品房、产业园区配套宿舍经装修翻新后作为租赁住房的项目;
(六)改建项目,是指以规模化改造方式,将既有非居住房屋改建为租赁住房,或将城中村房屋、闲置毛坯房改造为租赁住房的项目;
(七)“稳租金”商品房项目,是指企业利用居住用地或商住用地,开发建设可分户面向市场销售的市场商品住房,在一定期限内作为租赁住房只租不售并由其组织运营,由市住房和建设部门限定租金涨幅的项目;
(八)年度租金涨幅,是指本年度房源租金与上一年度房源租金的价格上涨幅度。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不少于”“不低于”“不超过”均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和建设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1年8月10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附件: 申请专项资金的条件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