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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建设规范
来源:深圳市房屋租赁行业协会 | 作者:zlxh38 | 发布时间: 2013-07-03 | 9331 次浏览 | 分享到:

为加快推进社区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建设,切实搞好出租屋管理服务工作,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工作要求,制定如下规范:  

一、基本职能  

社区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是依托社区出租屋综合管理站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设立,以服务租赁当事人和外来暂住人员为主要职能,辅助开展出租屋综合管理工作的社会组织。其基本职能是:  

1、协助出租屋综合管理部门做好房屋租赁管理、出租屋综合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咨询工作;  

2、收集房屋租赁信息,为租赁双方提供中介服务,指导当事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3、协助出租屋综合管理部门做好出租屋和暂住人口信息的采集工作,现场受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和暂住人口信息申报登记手续;  

4、协助公安、工商、计生、出租屋综合管理等部门搞好出租屋综合管理工作  

6、完成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二、运作模式  

1、社区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以出租屋综合管理站服务窗口的形式运营,工作人员由各组建单位委派,街道出租屋综合管理所和社区工作站(居委会)负责从业务上进行指导。  

2、社区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的租赁中介业务按照有关规定以市场化方式运作。其中收集登记房源以无偿服务为主,代办租赁其他事项和承包租赁等深度服务可按有关规定收取费用。从事房屋租赁中介业务的经济组织,其租赁资质由市房屋租赁行业协会认定,中介(经纪)人员经统一培训后持证上岗。房屋租赁中介业务与租赁管理工作在运作上应相互独立,协调配合,信息共享。  

3、社区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实行电脑化管理,统一使用出租屋综合管理部门开发的管理软件,业务操作力求规范、透明。  

4、社区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实行公开办事制度,所有服务内容和办事程序均应张挂上墙、接受群众的监督。  

5、社区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的布点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由各出租屋综管所负责呈报,区办审核,报市办批准设立。  

三、硬件要求  

社区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建设必须达到以下标准:  

1、办公场地面积50平方米以上;  

2、电脑2台,宽带接入;打印机、数码相机各一台;电话一部;  

3、必须的办公桌椅、文件柜、沙发等配套设施;  

4、用于发布租赁信息的对外宣传栏一个。  

服务中心的建设经费和日常运作经费实行企业投资加政府补助的方式解决。  

四、办事程序  

1、提出申请。房屋出租人(产权人)委托服务中心出租房屋,应首先填写《出租屋信息发布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文件:(1)房地产权利证书或者证明其产权的其他有效证件;(2)出租人身份证明或法律资格证明;(3)受委托人应持有受委托书。  

2、受理申请。管理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根据有关规定,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3、发布信息。对受理的房屋租赁信息,管理服务中心将在“深圳房屋租赁信息网”和各区房屋租赁网站,或通过其他方式予以发布,公开进行招租。  

4、纳入管理。房屋租赁成交后,由管理服务中心将租赁合同和有关资料送交租赁管理所办理登记、备案,纳入正常管理;同时,对承租人及其同住人办理暂住人口信息登记手续。  

5、其他服务。社区居民通过管理服务中心办理相关事宜,应按照受托部门的统一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