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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居住证试行办法
来源:深圳市房屋租赁行业协会 | 作者:zlxh38 | 发布时间: 2013-07-03 | 21971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居民合法权益,完善居住服务,加强人口管理,促进人口信息化建设,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环境、资源的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在深圳市盐田区行政区域(以下简称试行区域)内试行。  


在试行区域内的居住登记及居住证的申领、发放、使用等相关管理与服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在试行区域内居住的非深圳市户籍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居住登记及申领居住证。  


第四条  深圳市公安机关(以下简称市公安机关)是居住登记及居住证证件的主管部门,负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办理、制作、发放以及居住信息管理与保护等相关工作。  


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其他有关部门、试行区域的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流动人口与出租屋综合管理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责及本办法的规定,做好居住证管理和服务的相关工作。  


市公安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和便民原则,可以委托流动人口及出租屋综合管理机构或者社区工作站从事居住登记、居住证受理、发放等辅助性工作。  


公安机关和受委托从事居住登记、居住证受理、发放等辅助性工作的组织以下统称受理机构。  


第五条  实行居住证制度应当体现统一要求、规范管理、便捷服务、依法保护的原则。

第六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重视并逐步组织建立居住信息服务系统,实现居住信息的互联互通和实时共享。  


第七条  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事业单位应当为居住证的试行提供保障,逐步扩大居住证的使用功能。  


积极支持和鼓励其他公共服务机构和商业服务组织为居住证的使用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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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居住登记  


第八条  在试行区域内居住七日以上的应当办理居住登记。  


按规定应当办理居住登记的人员可以直接申请办理居住证,申请办理居住证视为办理居住登记。  


第九条  居住登记由受理机构负责受理。  


第十条  居住在用人单位或者学校提供的住所的人员,由用人单位或者学校分别到用人单位或者学校所在地或者住所所在地的受理机构办理居住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