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公众参与房屋租赁监督管理,严肃查处房屋租赁违法行为,加强房屋租赁的监督管理,根据《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2008年11月18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公众参与房屋租赁监督管理,严肃查处房屋租赁违法行为,加强房屋租赁的监督管理,根据《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2008年11月18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94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房屋租赁执法的具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区房屋租赁管理部门负责对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举报房屋租赁违法案件的情况进行处理,并对有功的举报人按照本办法进行奖励。
市、区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联系地址等有效联系方式,并设专人负责受理房屋租赁违法案件的举报。
第三条 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人;对匿名举报且有明确有效联系方式的也应当给予奖励。
同一案件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同一案件由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的,按一案进行奖励,奖金由举报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
负有房屋租赁和出租屋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含亲属)、房屋租赁违法案件的租赁当事人举报的,不给予奖励。
第四条 对具备以下条件的举报,应当给予奖励:
(一)违法案件发生于本市行政区域内;
(二)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
(三)涉案房屋地址可确定;
(四)举报人能提供该案的基本违法事实且举报前该事实未被房屋租赁管理部门掌握;
(五)举报的情况经查证属实,房屋租赁管理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六)举报人有明确、有效的联系方式。
第五条 对下列房屋租赁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进行举报:
(一)将禁止出租的房屋出租的;
(二)出租屋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低于规定标准的;
(三)未依法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
(四)未依法呈报租住人员信息登记表的;
(五)未如实填写租住人员信息或者未依法办理租住人员信息变更手续的;
(六)违法转租的;
(七)房地产经纪机构未依法报送房屋租赁中介材料或者违法开展房屋租赁中介经营活动的;
(八)物业管理公司未按时报送出租屋和业主或者管理人基本情况,以及未及时报送承租人员信息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租赁行为。
第六条 举报房屋租赁违法行为,可以通过市、区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公布的举报电话向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房屋租赁管理部门举报;有特殊情况的,也可以以书面形式或者直接向市、区房屋租赁管理部门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