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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房屋租赁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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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案例精释(十二)
来源: | 作者:zlxh38 | 发布时间: 2015-03-06 | 10448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二十七条 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第三十一条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  

    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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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问题提示】  

  承租人解除租赁合同,出租人可否没收租赁保证金?  

  【案情介绍】  

   2007年5月5日,张某与金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张某将位于深圳市福田区某生活小区的一套住宅出租给金某使用,租金2500元/月,租期自2007年5月7日起至2008年5月6日止,租赁保证金7500元,拖欠租金三个月则没收保证金。半年后,金某因工作调动需搬往深圳市外,便向张某提出解除合同。张某同意解除合同,但租赁保证金不予退还。金某认为,租赁房屋的水电费已结清,而且,合同中仅约定拖欠租金三个月不予退还租赁保证金,并未约定提前解除合同时不予退还,也未约定提前解除合同需支付违约金,故称张某不予退还租赁保证金没有法律依据。双方互不让步,遂产生纠纷。  

  【法律分析】  

  《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与《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规定,私房出租时,出租人可以向承租人收取不超过三个月月租金数额的租赁保证金。保证金的使用、返还方式与条件,可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例如约定在租赁关系终止时,保证金可用以抵充承租人拖欠的租金、损坏房屋的赔偿、违约金等合同约定的费用,剩余部分则归还承租人,若不足抵充,出租人可以向承租人追索。或约定发生承租人擅自改变租赁房地产结构或者用途、或承租人擅自将租赁房屋转租第三人等等情况时,出租人不予退还租赁保证金。换言之,在当事人并未约定违约责任,也未约定承租人解除合同即可不予退还租赁保证金的情况下,出租人不可以承租人提前退租为由当然地没收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