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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房屋租赁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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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案例精释(十六)
来源: | 作者:zlxh38 | 发布时间: 2015-04-24 | 13669 次浏览 | 分享到:

【法律分析】

出租人应当与承租人签订书面的房屋租赁合同,且应当于合同签订之日起10天内到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办理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并依法缴纳租赁管理税款。同样地,转租人也应当与次承租人签订房屋转租合同,并依法及时办理转租合同登记备案手续,若转租人收取的租金高于原租金的,转租人须按该差额部分缴纳房屋租赁管理税款。否则,房屋租赁管理部门有权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与《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追缴转租人应付的房屋租赁管理税和滞纳金,并对其在转租合同期限内一次性处以转租合同约定租金总额20%的罚款。

本案中,商业公司将承租的房屋转租给电子公司,双方成立转租合同法律关系。商业公司作为转租人,充当一般房屋租赁合同的出租人的角色,也应当在转租合同签订后十日内到房屋租赁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转租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并按转租租金与原租金的差额部分缴纳租赁管理税。但事实上,商业公司并未履行该法律义务,因此,房屋租赁管理部门有权依法追缴其租赁管理税和滞纳金,并可依法对其与有过错的电子公司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1、《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

第十三条 出租房屋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的,出租人应当按月租金的百分之二,向区主管机关缴纳房屋租赁管理税。出租房屋办理备案手续的,出租人应当按月租金的百分之三向区主管机关缴纳房屋租赁管理税。

房屋转租的,转租租金高于原租金的差额部分,应当按前款规定的标准,由转租人缴纳房屋租赁管理税。

房屋租赁管理费应当上缴财政部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具体缴纳与使用办法由深圳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七条 转租人与受转租人应按本条例规定订立租赁合同,并进行登记或者备案。

第五十三条 租赁当事人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出租房屋没有登记或者备案的,对出租人或者转租人在租赁合同期限内一次性处以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金总额百分之二十的罚款,并追缴房屋租赁管理税和滞纳金;对有过错的承租人或者受转租人并处以约定租金总额百分之十的罚款。

当事人没有签订书面房屋租赁合同或者约定租金不明确的,以当年公布的房屋租赁指导租金作为计算基数进行处罚。

对依法应当拆除的违法建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拆除。

2、《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

第十三条第一款 出租屋业主或者管理人和承租人应当于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后十日内到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登记或者备案;房屋租赁合同变更或者解除后,出租屋业主或者管理人和承租人应当于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之日起十日内向房屋租赁管理部门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办理相关登记或者备案等手续。